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1777号
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404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向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自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4126.99元及自2019年5月1日至2000年8月31日期间的分摊电费188.26元。
向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34.6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850.0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31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以上共计为189.39元)。向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126.9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4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执行到位案款4614.31元。优先扣除执行费50元后,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4564.31元。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完毕。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