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1266号
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404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应向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物理管理费5135.13元、电费234.64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