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884号
原告: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安万寿路201-02号商铺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辉,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霖溪,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公民身份号码:441××××××××××××247。
原告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市西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明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丽冰
书 记 员 王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