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9民初139号
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舟山五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4月13日,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390元,减半收取49695元,由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海涛
审 判 员 罗邦良
审 判 员 熊俊杰
法官助理 桂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