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鄂0103民初56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5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负担(已付)。
审判员 周玉华
书记员 李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