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72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马聚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自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丽,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海棠路3230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汪学斌,该公司董事长。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广东宝达游艇制造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未能证明其已按生效判决向被执行人交付符合物料采购合同约定和喷水装置推进装置技术规格书要求的第二、三套喷泵和发票,不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64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忠烈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黄耀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