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7民初9419号
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九号。
法定代表人:马聚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潜,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诉被告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21)鄂0107民初9402号劳动争议一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0107民初9402号案审理。
审 判 员 郭永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舒涵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