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名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城建电梯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2民初4302号
原告:广东名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志成,均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城建电梯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山市天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名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城建电梯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天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名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峰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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