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名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民初1937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江门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永盛路89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78341789P。
法定代表人:范良才。
被告:广东名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海苑六幢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17666494M。
法定代表人:陈伟平。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住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新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9803977433。
法定代表人:郑坚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门市政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名优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华理
人民陪审员  李瑞兰
人民陪审员  谭淑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黄绮卿
书 记 员  杨海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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