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952号
原告:***,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宴家坪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甘肃建友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9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甘肃电子集团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定西南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甘肃第二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建友建筑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甘肃电子集团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海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