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1执34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2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4月7日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亿拓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023年4月10日已将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费存入本院专户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2)吉01民终28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已经实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民终28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履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