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636号之一
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矿山工业区****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浩然,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之①-⑥。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长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4855元,保全费3469元,由原告珠海文冠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美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敏兰
书 记 员 钟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