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0922号
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怡华街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1168313K。
法定代表人:林魁。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减半收取计8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