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12034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怡华街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1168313K。
法定代表人:林魁。
被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李士轩,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士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伟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