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03民初176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醒树,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山,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怡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1168313K。

法定代表人:林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厚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以其与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给原告)。

审判员  邓朝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劳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