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402执799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怡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鸡路**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民终2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珠海市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对珠海市明珠南路2021号房屋维修及恢复原状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402执79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