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2034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怡华街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1168313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