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166号之一
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
被告: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银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474511。
法定代表人:辜俊南,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计9890元,减半收取计4945元,财产保全费计3770元,合计8715元,由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诗浓
书记员陈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