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

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4民初116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31980102J。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董事长。
被申请人: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银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82474511。
法定代表人:辜俊南,执行董事。
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诉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下发(2020)赣1024民初1166号民事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珠海市中泽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65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即(HJXD22-400横剪线设备)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志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诗浓
书记员陈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