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4民终1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斗门区井岸镇西提路1789号。
法定代表人:林买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镜山路49号第一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田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写黎,系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珠海市东骏名仕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福溪西山坑尾路口。
法定代表人:罗章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泰生,广东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海河街19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江辉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辉,系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阳,系公司法务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义,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柠溪大道389号604室。
法定代表人:江万银,场长。
上诉人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海宜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宜公司),原审被告珠海市东骏名仕洗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骏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电力公司),原审第三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水务集团)、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以下简称西坑尾垃圾填埋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捷达公司无需向海宜公司赔偿20000元;2.判令海宜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捷达公司为专业电力设计公司,本案中捷达公司是施工单位并非设计单位,并且根本没有设计资格。图纸上的施工要求,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设计说明是施工单位以外的责任和义务。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发包方具有如下主要义务:确定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电源线路、上下管道的定位和标桩、水点、坐标和控制点的障碍物。依据建筑法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即海宜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图纸,并应在施工现场,标有警示标记和障碍物控制点。而海宜公司根本没有做上述工作,明显失职和渎职,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三、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纸施工。海宜公司没有提供地下管道、管线图,现场也没有警示牌及标记,这明显是海宜公司违反建筑安全规定。四、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7、8条规定,发包单位要派驻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2010年12月16日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建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电局均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并且验收合格。他们也就是平常人,他们亦不能也不可以判断出道路对面的立管会穿过道路及走向,也不知道该立管是蒸汽管。一审法院却以施工单位就算是平常人也能据此可以判断出管道穿过道路及走向没有告诉发包人为由,判决捷达公司承担40%过错责任,明显有违《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五、敷设电缆是在2011年1月14日竣工,电缆是在2013年1月11日下午4点左右受热损坏。蒸汽临界温度是374.5℃,在埋在地下374.5℃蒸汽管上面经过2年受热损坏,应当由专家来论证,同时也是合同责任以外的问题,并非一审所述正常人可以察觉的问题。六、海宜公司提供的照片资料属实,但图片上露在地面上的管道是在对面马路,对面马路的立管没有标识,也没有警示牌,捷达公司根本不知道究竟是什么管。究竟是水管、电缆管、通信管、油管还是其他管呢?不只是捷达公司的施工队,当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供电部门等单位及众多的一般人也无法分辨,如果这样都可以分辨也就没有环评这一专业了。至于捷达公司开挖电缆沟时,电缆沟看不见有任何管道,隐蔽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监理、供电部门、施工单位已检查清楚并检验合格,在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签字验收合格才允许通电使用,并且使用了只差2天半就到两年。七、《建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一)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二)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三)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并且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要求和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控和控制措施。根据《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要求,海宜公司(建设单位)应该施工前制定好风险防控和控制措施,并在毗邻建筑物和其他管线挂上警示牌,做好控制措施。但海宜公司(建设单位)对上述工作一项都没有做。八、捷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完成责任和义务,整个过程依法依规,且在整个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电部门都看到对面马路的镀锌水管,也看到电缆沟下没有管道,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才投入使用。每个单位的人都是常人,但没有人知道露在路面的管道是蒸汽管,更无法估计该管道会影响电缆的安全,可见非环境风险专业人员不可预知。八、《合同法》没有规定承包方要对合同以外的责任和义务需要担责。综上所述,一审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倒置,将建设单位的失职、渎职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损失判令由施工单位承担40%的责任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海宜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捷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理由如下:一、捷达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力设施施工单位,其不仅应该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还应该根据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实际施工现状,及时告知海宜公司,以便海宜公司能及时作出相应调整。但捷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置已经存在的热力管道于不顾,仍将电缆铺设于热力管道之上,且不按照规定,与热力管道保持距离,作好保护措施,导致海宜公司电缆财产损失,其应对该损失承担责任。二、根据现场环境就能看到,电缆铺设附近有其他露出管道,且能看到该露出管道大致走向,但捷达公司却不尽到其施工注意义务,不法施工,导致海宜公司损害事故发生。三、捷达公司称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按图施工,明显是逃避其施工注意义务。按照捷达公司的理由,即使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历史文物或危险物品,鉴于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没有标明或告知,所以其应该严格执行图纸施工,理所当然的去损害文物或置危险物品于不顾。该种说法明显是不负责任的。四、捷达公司称海宜公司等没有判断出管道走向,而其是按规范施工,不应该承担责任。该说法是偷换概念。一审法院没有否认其不应该按图纸施工,而是鉴于捷达公司作为有资质的电力施工单位,应具备专业的、高于常人的电力知识和警觉意识,以及其作为施工单位,是最直接接触施工环境的一方,对施工环境中出现的地下情形应是最先发现的。捷达公司却忽略职业义务,不告知海宜公司遇到的地下情形,自行铺设电缆,导致该次事故发生。五、捷达公司称电缆经过两年才受热损坏是个技术论证问题,一审判决明确告知热力管道于2010年-2011年期间有暂停使用。且热力管道是否使用和捷达公司施工过程中发现热力管道的存在,本身是两个没有关联的事件。综上,海宜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捷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东骏公司称其不需要发表答辩意见。
珠海电力公司称,一、海宜公司并非涉案被损害财产的权利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由其建设单位即珠海水务集团作为权利主体。二、珠海电力公司已依照《设计合同》约定及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提交了合格的设计成果,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本案事故的发生并非由设计错误或设计说明所致,而是具体施工中未依照设计文件及施工现状,施工严重不当造成。另外,依据《设计合同》,珠海电力公司仅依据建设单位的资料进行线路走向设计,建设方未提供有关地下勘探资料的情况下,珠海电力公司只能根据现有资料进行线路走向设计,但珠海电力公司仍尽到审慎的设计义务,在有关设计图纸中对可能发生的电缆和热力管沟交叉时应当注意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提示,珠海电力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符合设计规范,也充分考虑到可能的情形,对本案事故及损失的发生无过错。
珠海水务集团、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未发表答辩意见。
海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捷达公司、珠海电力公司、东骏公司连带赔偿海宜公司支付的抢修费用5万元,以及自5万元实际支付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捷达公司、珠海电力公司、东骏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珠海水务集团是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文件珠府[2009]73号《关于印发珠海水务集团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的通知》组建的,原市政园林局管理的西坑尾填埋处置场、市垃圾发电厂划归珠海水务集团管理。2009年10月14日,经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同意,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一期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由环卫处变更为珠海水务集团。
2010年7月5日,珠海水务集团作为建设单位(甲方)与珠海电力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乙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一期工程外部输电工程,设计内容为进线电缆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设计要求是根据供电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其中约定甲方职责为向乙方提供下列基础资料:A、建筑用地红线图;B、建筑总平面图并标注电房平面;C、珠海供电局批复的供电方案;约定乙方职责为按照甲方所提供的基础资料及合同签订的设计项目编制设计文件,方案设计上报电力局有关部门审查后,因乙方原因需要修改的,由乙方无偿修改至通过审查止。之后,珠海电力公司向珠海水务集团提交了《10KV电缆路径示意图》。根据《10KV电缆路径示意图》记载,珠海电力公司在说明中提示:电缆路径为ABCDEFGHIJKLM,其中CD段敷设方式为沿路边人行道,开挖人行道瓷砖直埋敷设;在电缆配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中,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7米,有电缆之间、电缆与其它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下表规定。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在电缆与电缆、管道、道路、构筑物等相互间容许最小距离(m)列表中,记载有电缆与地下管沟中的热力管沟、油管或易燃气管道,平行时最小距离为2米,交叉时为0.5米。珠海电力公司还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在上述规范的表5.3.5中规定电缆与热力管沟之间的容许最小距离为:平行是2m,交叉是0.5m。
之后,珠海水务集团作为发包人与捷达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0年11月19日签订《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捷达公司承建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一期工程外部输电工程。根据捷达公司提供的《电缆敷设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记载,在示图和说明中记载:施工方法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303-2002)之规范要求,按施工图纸的要求直埋及穿管敷设,电缆埋深0.8米,敷设电缆时用专用的电缆放线架进行放线,先在底处铺一层细沙层再敷设电缆,然后在电缆上面铺一层细沙层,最后按施工规范要求敷设电缆盖板,再进行沙土回填。2010年12月16日,发包人聘请的监理单位珠海市强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输电工程中的电缆敷设分项工程作出了验收,结论为:符合要求,同意隐蔽。同时,捷达公司提供了《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上述监理单位珠海市强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亦于2010年12月16日对上述输电工程中的电缆导管工程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了验收,结论为合格。
上述工程建成后于2011年1月14日由广东电网公司珠海供电局检验后,认为具备投运条件。第三人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称,由于供电设施报建时,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红线图是批复给原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而其是该管理处下属单位,且其是运行单位,故用电等须同名报建,故其是上述工程报建的名义产权单位。2012年8-9月,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珠海水务集团将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的运营服务主体变更为海宜公司。海宜公司是珠海水务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2013年1月11日,福溪站F3南溪甲线42T1-601隔离开关至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电缆A相短路,造成线路停电。根据海宜公司提供的由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外部供电电缆抢修工程的说明》记载,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珠海市供电局香洲分局下属单位,负责供电线路抢修、维护工作,当天下午4时左右,该司接香洲分局通知,会同香洲分局抢修班对线路进行排查,发现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场路中段的供电线路有一处断点,现场挖掘后发现该处线路的电缆下端绝缘皮直接贴着蒸汽管上端,且该处电缆绝缘皮已融化爆裂。2013年12月12日,海宜公司与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由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受损电缆进行抢修,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50000元。当天,海宜公司向珠海新能达用电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0000元。广东电网公司珠海香洲供电局于2013年1月14日向海宜公司发出《损坏电力设施责任追究通知书》,以海宜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损坏福溪站F3南溪甲线42T1-601隔离开关至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电缆A相短路,造成线路停电,严重影响供电安全及可靠性,威胁公共安全秩序为由,决定对海宜公司收取电力设施赔偿保证金50000元。
东骏公司是上述蒸汽管的所有人,该司于2005年5月30日同珠海市垃圾发电厂签订了有偿供汽合同,并聘请了施工单位进行管道安装,于2005年8月1日完成安装验收合格后,由珠海市垃圾发电厂供汽使用至今。上述蒸汽管走向是从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场路(往珠海市垃圾发电厂方向,以下同)的左侧至约道路中段时,蒸汽管进入地下从道路的左侧横穿道路下方至道路右侧后再露出地面,沿右侧人行道的绿化带外侧往珠海市垃圾发电厂方向延伸。蒸汽管在道路左侧进入地下前是露在外面的,其入地前是从路边山坡伸出再垂直插入地下,道路的左侧可见到外露的管道。而管道横贯道路的地方,路面有明显的开挖后再修补的痕迹。管道从道路右方穿出后也是外露的。珠海水务集团建设的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外部输电工程中其中一段电缆是沿着进场路右侧的人行道直埋敷设的,至蒸汽管横过道路处从蒸汽管上方交叉通过。根据海宜公司提供的电缆抢修照片显示,电缆损坏处的绝缘皮下方有融化痕迹,绝缘皮内有碳化痕迹。海宜公司称,电缆发生短路经抢修后,海宜公司和上述被告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得悉上述蒸汽管于2010年至2011年曾经停用。
一审法院认为,珠海水务集团是涉案的西坑尾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一期工程外部输电工程的建设单位,第三人珠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西坑尾垃圾填埋处置场是该工程的名义报建单位,海宜公司是西坑尾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的运营主体。现因该项目中的外部输电设施受到损坏发生抢修费用损失,故海宜公司有权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现场照片及抢修单位的说明,可知发生损坏部位的电缆正好交叉经过蒸汽管上方,且电缆绝缘皮接触到蒸汽管,而从电缆损坏的情况(如绝缘皮下方融化及绝缘皮内有碳化痕迹等)可判断该处电缆是因受热导致损坏。故该电缆损坏结果是电缆交叉经过蒸汽管时接触到蒸汽管并受到蒸汽管散发的热力破坏电缆绝缘皮造成的。东骏公司虽是该蒸汽管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但因该蒸汽管建于2005年,在涉案的输电工程建设之前已存在。海宜公司亦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证明该蒸汽管道的铺设存在违法之处,故一审法院对海宜公司请求东骏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珠海电力公司在设计上述输电工程项目的进线电缆及相关配套工程项目时,作为建设单位的珠海水务集团应按合同约定提交相关的基础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图内的地下管线的资料),但该第三人并未将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场路中有蒸汽管在地下穿过的情况告知珠海电力公司。珠海电力公司在编制上述施工图时虽没有标出蒸汽管的位置,但其在施工图的说明中已提示电缆配置深度应符合的要求,其中包括电缆与地下热力管沟平行时容许最小距离为2米,交叉时容许最小距离为0.5米等。该提示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规定的国家标准,故珠海电力公司提交的施工图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设计要求,对电缆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一审法院对海宜公司请求珠海电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捷达公司在承包上述输电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虽是按图施工,项目也经监理单位和发包方验收后投入使用,但其作为专业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建设单位,在具体实施施工时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由于现场可见到管道在道路两侧露出路面的部分及路面曾经开挖的痕迹,就算是平常人也据此可以判断出管道穿过道路及走向,故捷达公司对现场电缆敷设方向会交叉经过该地下管道是应该能注意到的。捷达公司即使不清楚该管道是否蒸汽管道,但其应将该情况告知发包方或设计方,以便发包方或设计方可以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的修改方案。但捷达公司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而且珠海电力公司编制的施工图已说明了电缆与地下管沟交叉或平行时容许的最小距离要求,但捷达公司作为专业的电力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并未按此要求敷设电缆。据此,捷达公司对电缆受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至于捷达公司称施工现场也有珠海水务集团的工作人员在场,但珠海水务集团的工作人员并非电力建设专业人员,对相关的电缆敷设要求并不一定了解,故即使第三人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发现道路有管道穿过的情况,但并不承担相关的注意义务。但珠海水务集团在委托珠海电力公司设计施工图时,未告知该被告在其用地范围内地下有管道的情况,故其也应对本次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监理单位同样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注意电缆与地下管道交叉经过的情况,未对直埋的电缆与地下管道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核实,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捷达公司对本次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海宜公司支付了抢修费50000元有相应的合同及发票证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据此,捷达公司应赔偿海宜公司20000元。由于本案是侵权纠纷,捷达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庭审理才被确定,故对海宜公司主张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捷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宜公司赔偿20000元;二、驳回海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海宜公司负担630元,捷达公司负担42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珠海水务集团作为发包人与捷达公司作为承包人于2010年11月19日签订《广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捷达公司承建珠海市西坑尾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一期工程外部输电工程,捷达公司在承包上述输电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作为专业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建设单位,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施工现场的蒸汽管走向是从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场路的左侧至约道路中段时,蒸汽管进入地下从道路的左侧横穿道路下方至道路右侧后再露出地面,沿右侧人行道的绿化带外侧往珠海市垃圾发电厂方向延伸。蒸汽管在道路左侧进入地下前是露在外面的,道路的左侧可见到外露的管道。而管道横贯道路的地方,路面有明显的开挖后再修补的痕迹。管道从道路右方穿出后也是外露的。而珠海水务集团建设的西坑尾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外部输电工程中其中一段电缆是沿着进场路右侧的人行道直埋铺设的,至蒸汽管横过道路处从蒸汽管上方交叉通过。捷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道路的左右两侧可见到的外露管道是可以察觉的,且管道横贯道路处路面有明显的开挖后再修补的痕迹,故捷达公司对现场电缆敷设方向会交叉经过上述地下管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即使捷达公司无法明确该管道是何种管道以及对施工、日后投入运行等方面是否会造成影响,但其应将此情况及时告知发包方或设计方,以便发包方或设计方可以核实情况后作出相应的修改方案。虽然捷达公司严格按图施工,项目也经监理单位和发包方验收后投入使用,但捷达公司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一审据此认定捷达公司对电缆受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珠海水务集团在委托珠海电力公司设计施工图时,未告知对方在用地范围内地下有管道的情况,其也应对本次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过错。一审认定捷达公司对本次损害发生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酌情赔偿海宜公司20000元,并无不当,捷达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庆锋
审判员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