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382号之二
原告: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法定代表人:林买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红,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单位员工。
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以被告已作出付款承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4元,由原告广东捷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艳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韵
书 记 员 罗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