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764号
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2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8569271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群力,**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龙煤卓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红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56061570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煤卓异救援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572元,减半收取3786元,由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