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382民初12164号 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园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8569271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南群力,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号金港大厦**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51748909。 法定代表人:**全。 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09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0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13日,被告经结算欠原告货款140980元,由被告在原告开具的《企业询证函》***确认。双方未约定付款日期,该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40980元及利息损失(以14098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由被告山西盛特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 ***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