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382民初12163号 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85692712X),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后街工业区(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57832669472),住所地:山西省***庄上镇南社村。 法定代表人:**全。 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8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89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购买防爆设备。2016年5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8900元。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尚未偿还货款,从而引起本案之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78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789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2742元,由被告*****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