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982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方舟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安防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煤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252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2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95129元及损失。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6)鲁0982执8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虎
代理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