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民初28772号
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林丽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重天,男,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
被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楼、12楼东翼。
法定代表人:吴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7元,由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XX武
审判员  徐 娟
审判员  周鸿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