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91民初1519号
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中心南路南侧、三塘村西侧酒店项目。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楼、12楼东翼。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