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91民初327号之一
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横琴新区中心南路南侧、三塘村西侧酒店项目。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号**楼、12楼东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彩虹都家园办公楼1801-20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本院依职权追加湖南长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84.64元,减半收取计5792.32元,由本院向原告珠海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5792.32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