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3执9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128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庆可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汝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