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执71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朱万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万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万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万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朱万城(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钞的存款人民币1394946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林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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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