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交通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3民初671号
原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31240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豪军,温州市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白楼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043335674。
法定代表人:瞿**。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交通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文化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3MB1191654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交通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897元,减半收取18448.5元,由原告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舒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