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翱辉铝业(广东)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3467号
申请人:翱辉铝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南工业园南达路8号厂房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6655222P。
法定代表人:蔡少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芳,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新,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翠珠四街51号蓝海金融大厦15层0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74067。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申请人翱辉铝业(广东)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8096.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翱辉铝业(广东)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8096.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翱辉铝业(广东)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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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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