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1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翠珠四街51号蓝海金融大厦15层0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74067。
法定代表人:谢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林,系该司员工。
被告:周建强,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公司)、周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红、被告建安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支付劳务报酬款金额3300元及利息104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28日),合计为3404元;2.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所取得的转让债权金额即李述喜应得的劳务报酬款人民币46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被告周建强聘请后于2020年5月开始,入职被告建安工程公司所承包的工地,该工地是案外人深圳市新启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山富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后者转包给被告建安工程公司,该工地名称是中山市沙溪镇佳兆业大都汇项目部,地址位于沙溪镇星宝路与云生路交汇处。原告在上述工地上从事水电安装,工种是水电安装。原告和被告约定按照原告所做工程做工的天数计算报酬。被告不定期向原告发放部分劳务报酬。自2020年5月开始,被告停止发放劳动报酬并开始拖欠剩余的劳动报酬,2019年8月原告已经做完约定工程工作。2020年8月被告经中山市劳动局介入调解,经双方核对后被告也确认所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数额。另,工友李述喜将其债权4600元已经转让给原告,故现原告就被告该拖欠的劳务报酬金额合计款8004元要求被告支付,因是被告周建强直接以个人名义聘请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庭审中,原告***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明确为两被告连带支付劳务报酬款金额3300元及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21年9月。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与周建强);2.微信聊天记录(李述喜与周建强);3.身份证复印件;4.微信聊天记录(***与王先柱);5.工程通知单。
被告建安工程公司辩称,其与周建强已做了结算,已支付周建强所有的工资,其不清楚原告与周建强之间的劳务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为其工作,其已全额支付周建强应收工资款,所以其不应当承担支付原告工资报酬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原告具有支付工资责任,原告与周建强之间的劳务关系应由周建强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就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以下证据佐证:周建强情况说明。
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周建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及答辩,也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称2020年5月至8月,周建强以其个人名义聘请***在建安工程公司承包的佳兆业工地上工作,工作内容为水电安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按每天300元,口头承诺每月月底发放劳务费。工作完毕后,周建强拖欠***的劳务费。***通过微信多次寻找周建强核对劳务费。
2021年2月8日,建安工程公司的另外的承包人王先柱索要其银行账号,转账3000元劳务费给***,并向***表示剩余的劳务费需要***找周建强付清。其提交的王先柱微信号显示为wxid_yppxmmf84w8122,但无法确认是否为王先柱本人。
***与周建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7日,周建强发送了三张工程通知单给***,三张工程单上载明的工程名称均为佳兆业中山大都汇项目一期(2、7、8栋),联系单位均为建安工程公司,均为指令班组进场维修等内容的通知。但无周建强的签名确认,亦无法确认该公章是否为建安工程公司公章。
2021年7月2日,***:“6600-100(去年9月30号多的)所以你还欠我6500就对了,看上图的记录,一直来我都有通你提醒时工日数,就是怕忙忘记”,并发送了图片,但对方一直未回复。2021年7月6日,周建强:“发个支付宝账户给我下午转2000元给你剩下月底或下月初左右付清,张师傅那600元我转给他”,并在微信上转了2000元给***。2021年7月7日,***:“6500-2000-600=3900……周总:我与张师傅包工作天花布管穿线的部分,张师傅总得人工1200元,如上图计算过程”,并发送了计算图片,周建强回复:“好”。
诉讼中,***表示其主张的3300元(6600元-100元-2000元-1200元)。
建安工程公司称其是做佳兆业工地工程,与佳兆业公司有签订承包合同,廖晓健是建安工程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王先柱是廖晓健下属的管理人员之一,周建强是王先柱找来做水电的,建安工程公司是与廖晓健进行结算。佳兆业公司还有许多钱没有与建安工程公司结清,但其与各个班组的费用已经结清,周建强是与王先柱结算的,并提交了周建强情况说明佐证,该情况说明载明:今收到中山佳兆业大都汇2栋水电工程王先柱付来贰万元整,现以按合同付清款付项,今后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与公司和王先柱无关。并有建安工程公司公章及周建强的签名确认,落款日期为2021年2月8日。庭审中,建安工程公司的代理人称庭后回复是否确认***诉状中陈述的承包情况,但其并未回复。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均确认***受周建强雇请,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主张周建强拖欠其劳务报酬3300元,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佐证,该微信聊天内容并能与其主张一一对应,周建强未出庭辨认***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且***保证其陈述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本院采信***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认定周建强拖欠***劳务报酬3300元(6600元-100元-2000元-1200元)。***要求周建强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33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周建强未向***支付劳务费,必然产生逾期利息,***在2021年7月7日与周建强最后一次对账。因此,***当庭调整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中建安工程公司的责任问题。***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工程通知单截图未能证明建安工程公司将案涉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周建强,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要求建安工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周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且不影响本院对根据已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原告***的诉求合法有据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3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5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周建强负担,被告周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锦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简佩琳
黄应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