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5578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四街51号蓝海金融大厦15层0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740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梓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