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5578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四街51号蓝海金融大厦15层0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740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梓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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