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8529号
申请人:翱辉铝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南工业园南达路8号厂房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665522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四街51号蓝海金融大厦15层0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74067。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2695X1。
负责人:李旭。
申请人翱辉铝业(广东)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048.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翱辉铝业(广东)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048.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40.24元,由申请人翱辉铝业(广东)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