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赢华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2765号 原告:佛山市赢华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5月6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6月8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赢华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68元,减半收取计370.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赢华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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