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4353号 原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佛山公司)、奥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集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奥园佛山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80475.39元及违约金37992.83元;2.被告奥园集团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16日签订《*项目8、9、14、15座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合同》(以下简称《批量精装修工程合同》)、2018年12月6日签订《*8、9、14、15座浴室柜采购安装工程》(以下简称《采购安装工程》)、2018年12月28日签订《*8,9,14,15座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原告按合同完成各项工程,并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就工程做出最终结算。原告按被告奥园佛山公司要求于2021年1月4日和2021年1月19日开出380475.39元应收款发票。但至2023年4月10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却一推再推。被告奥园佛山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损害原告利益,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被告奥园集团公司为被告奥园集团公司的全资母公司,大股东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法院核实事实,支持原告的合法诉讼请求。 两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综合相对方的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两被告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采信其真实性。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018年9月16日,原告(分包人)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发包人)签订《批量精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将*项目8、9、14、15座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交由分包人实施;本工程不含税合同价款为7188292.28元,增值税为718829.23元,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为7907121.51元;合同工期为94个日历天,开工日期自2018年10月9日起计(具体日期以项目开工令为准),分包人须根据发包人进度要求进行施工;本工程无预付款,中期付款按照进度每月付款,付款当月25日前承包人提报经项目部审核确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书,发包人审定后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扣除的30%作为保留金);竣工验收后,支付实际完成工作量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额的95%(乙方在申请支付结算款时,需提供含质保金的合同结算金额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余下5%为保修金;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进度款申请,并提供全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约定增值税率);等等。 2018年12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一》,对《批量精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之外的新增部分工程约定:本补充协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本协议价款为703087.14元,增值税为70308.71元,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为773395.85元,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具体工作内容详见附表;工期要求按甲方要求时间节点安排施工并配合验收完成;付款方式等按原合同执行;等等。 同年,原告(乙方)还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甲方)签订《采购安装工程》,约定: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详见《浴室柜采购安装清单价格表》;本合同工程量为341套,含税综合单价为2176.08元/套,本合同价款为674583.25元,增值税为67460.03元,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为742043.28元;乙方需在2018年12月6日前全部货生产完成并将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配送到甲方指定地点,产品到场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安装;等等。 2019年1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甲方)签订《*8、9、14、15座装修前施工工程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前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8、9、14、15座装修前施工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为*8、9、14、15座126套精装交付户内��装前,户内整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施工、***、包验收、***、税费;合同暂定总价为1100000元(含增值税及其它税费),增值税实际金额以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或换算)的增值税为准;本合同签订时,增值税税率为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则乙方应按照新的税率向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本合同含税价款应相应调整;工程完工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工程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收到施工方请款并确认后15天内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7%;质保期两年满后支付结算总价的3%;乙方在申请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时应同时提供工程所在地的增值税发票;等等。 2019年3月20日,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章。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记载*项目8、9、14、15座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10月9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 2021年1月4日,原告为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62475.3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项目名称为“*项目8、9、14、15座户内批量精装修工程”。 2022年1月19日,原告为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218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项目名称为“*8、9、14、15座装修前施工工程”。 2023年4月21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告述称,其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存在多个项目的合作关系,做完一个项目就签订一个合同;本案所涉工程在2018年9月开工,至2019年3月完工。原告提交的《合同付款申请单》反映其下述三笔请款申请均已经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审核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被告奥园佛山公司的工作人员已通知原告开具发票;原告述称其开具的上述两张发票已于2022年1月20日当面交付给被告奥园佛山公司的资料员关深好。 合同 《装修前施工工程合同》 《补充协议一》 《装修前施工工程合同》 合同金额 162475.39 结算金额 未结算 业务日期 2022-1-19 2020-12-23 2022-1-19 付款日期 2022-1-19 2020-12-23 2022-1-19 付款类型 结算款 进度款 保修款 累计上期付款金额 当期申请金额 162475.39 截止本期累计申请金额 162475.39 合同付款次数 另查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是被告奥园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结合原告的举证与**,原告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在*项目有多份合同的合作关系,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仅为《装修前施工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一》两份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故本院仅对该两份合同进行审查处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奥园佛山公司签订的《装修前施工工程合同》和《补充协议一》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应付《装修前施工工程合同》项下工程款的金额为218000元(185060+32940),应付《补充协议一》项下进度款金额为162475.39元,合计应付工程款金额为380475.39元。原告的上述主张与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合同付款申请单》相符,被告奥园佛山公司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因此,本院判令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0475.39元。被告奥园佛山公司至今未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原告诉请被告奥园佛山公司计付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合同付款申请单》所载付款日期信息以及原告诉请情况,本院酌情判令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应以欠付的工程款162475.39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9日起,以欠付的工程款218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各至2023年4月2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该项利息金额为17516.18元。原告诉请被告奥园(佛山)公司计付该期间的利息金额超以上核定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奥园集团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奥园佛山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奥园集团公司。两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财产相互独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诉请被告奥园集团公司对被告奥园佛山公司在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工程款380475.3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7516.18**原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奥园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奥园集团(佛山)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所负债务向原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珠海市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8.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3.57元,由被告负担3634.9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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