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593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鼎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民终3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判决主文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被执行人认为判决主文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且其已经履行了判决书中明确的部分,故向本院提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并退还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资金673224.42元,同时以其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59号1幢11703室房产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112执59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娟
审判员  王昆
审判员  别致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汪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