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333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76号富力盈隆广场511-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3795195P。
负责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君,女,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北部工业区工业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08208480。
法定代表人:张小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平,男,汉族,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任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