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置业(辽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05民初294号
原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北部工业区工业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平,陕西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柳河村双泉街55-1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伟,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平、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09,465.87元及利息(利率按LPR3.7%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本金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质保金自2020年11月21日起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原名佳兆业地产(辽阳)有限公司}签订了《佳兆业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项目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及安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佳兆业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项目从原告处采购两台套HGM1375柴油发电机组,价款合计1900,940.00元,同时还约定若发生争议在甲方所在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将柴油发电机组及配件设施送到了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工地现场,被告接收了货物,并在2017年11月15日进行了机组安装调试验收。2019年9月6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结算价:1887,942.12元),同年9月26日,被告支付10万元货款后,时至今日,被告尚欠509,465.87元货款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辩称,款项数额没有意见,本案不是恶意拖欠,不同意给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佳兆业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项目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原告向被告开发的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项目供应、安装两台套HGM1375型柴油发电机组,合同含税总价1900,940.00元;2.货到签收之日,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总价款的100%;3.质保金5%,质保期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1月2日将设备运输至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并负责安装调试,当月15日双方对设备工程进行验收。经竣工结算,双方于2019年9月6日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887,942.12元,保修金为94,397.11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合计给付1378,476.25元后未再付款。
2020年6月24日,被告在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名称由“佳兆业地产(辽阳)有限公司”变为“**置业(辽阳)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佳兆业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项目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及安装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送货单、付款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佳兆业辽阳汤泉驿铂域酒店项目柴油发电机组供货及安装合同》由原、被告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约。现原告供应并安装的两套设备已验收完毕,且被告对所欠数额并无异议,故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509,465.87元(1887,942.12元-1378,476.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被告逾期给付货款属违约,理应给付原告利息,结合本案查明事实及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利息按年利率3.7%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为宜,其中以415,068.76元为基数(不含质保金)自2019年9月27日起算;以94,397.11元为基数(质保金)自2020年11月21日起算。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9,465.87元;
二、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7%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以415,068.7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7日起算;以94,397.1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算)。
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8.00元,原告广东康菱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置业(辽阳)有限公司负担44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录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戚 新
书 记 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