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传送网络运营中心、汕头市宏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5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传送网络运营中心,住所地汕头市潮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7305664X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宏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0781656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潮州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中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2198215508L。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传送网络运营中心(下称运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汕头市宏讯有限公司(下称宏讯公司),第三人潮州市城西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城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9)粤0511民初13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运营中心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0511民初1342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决本案移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宏讯公司要求解除的协议书涉及到潮州分局综合楼的权属分割以及工程款分担问题,是因不动产物权分割引起的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即由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宏讯公司辩称,本案是一个投资合同纠纷,宏讯公司要求解除协议书并要求运营中心退还款项,本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非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宏讯公司并非施工单位,本案也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运营中心违约宏讯公司请求解除协议并请求对方返还款项而致诉讼,没有涉及不动产有关权利的确认或分割等情况,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专属管辖规定,应根据合同纠纷性质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一审被告的住所地为汕头市潮汕路****,属于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运营中心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