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紫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3545号 原告:***,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紫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兴骆路92弄35号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3WUJ8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新港大道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179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一,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紫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各方调解达成一致为由,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9元,减半计3045元,本院予以免收;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