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100号之一
原告:杭州科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20号第五层566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新港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科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审限届满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