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4096号
原告:***,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定海区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新港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94.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