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902民初3574号
原告:舟山佳和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145-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呈,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工业园区新港大道22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佳和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佳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呈、被告新世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对被告银行账户进行了保全。案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225469.85元,并自2023年7月2日起按照当期LPR一年期标准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原、被告就舟山微风之晨苑大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的石材达成买卖合同,就供货要求、工程价款支付、结算等做出约定。后原告按约供货,现该小区装修工地已于2023年8月18日交付使用。2023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指定本项目签收人***结算,截止2023年6月7日,石材共计417885.07元。同年6月11日至7月2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6次石材,价值29978.07元。期间原告陆续支付货款200000元,尚欠247863元。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无权进行结算。原告未及时开具发票,也未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应资料。部分货物内容、价格与合同约定不一致。2023年6月7日后的供货,签收人并非被告公司员工,不予认可。原告货物有部分破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3月,原告佳和公司(乙方)与被告新世界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台盘面板、线条等物资用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浙江恒宸建设工地)微风之晨苑大区精装修工程二标段工程;甲、乙双方共同对货物数量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在乙方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数量的验收(或复核)方法、计量规则为现场清点,并签认工程量,外观质量的验收内容及方法为外观整洁,无破损;付款方式为预付30000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的80%支付,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量95%,质保金5%于验收合格后两年一次性付清;甲方授权***收货、接收乙方提交的发票和货物的技术质量证明材料。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供货。2023年6月23日,经***确认,截至2023年6月7日,货款共计417885.07元。后原告又向被告供货6次,货款共计29978.07元。期间被告及***共支付货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约供货,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系项目实际承包人,并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被告已实际收到相应货物,原告有理由相信***有权代表被告进行货款的结算。截至2023年6月7日,货款共计417885.07元。2023年6月7日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并由之前签收过的工作人员进行签收,该部分货款29978.07元,本院予以认定。故本院认定货款共计447863.14元(417885.07元+29978.07元)。根据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验收方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质保金以外的剩余货款225469.85元及该款自2023年7月2日起利息的诉请可予支持。被告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舟山佳和石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469.85元,并自2023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3.55%支付该款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1元,保全费3282元,共计5623元,由被告浙江新世界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