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骏工程建筑处

某某与珠海保税区加华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香***二初字第31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0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保税区加华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住址地:珠海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住址: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市海骏工程建筑处,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纲国。

原告***诉被告珠海保税区加华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珠海市海骏工程建筑处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白龙

人民陪审员刘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