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珠香***二初字第31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6月0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保税区加华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住址地:珠海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57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现住址: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珠海市海骏工程建筑处,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纲国。
原告***诉被告珠海保税区加华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珠海市海骏工程建筑处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白龙
人民陪审员刘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