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084执3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桥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高邮市。
被执行人:江苏润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扬州市江都区人,住扬州市江都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高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桥支行与***、**、江苏润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江苏润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苏润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19)苏1084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润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润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4175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江苏润源水务设备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