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黔011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3550H,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白莲路18号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锐驰体育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环路107号综合楼负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AJMGE80T。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锐驰体育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黔0113诉前调确3号法律文书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19859.89元、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执行费6198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锐驰体育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锐驰体育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并已对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在其注册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未实现债权为:419859.89元、延迟履行金。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过程及调查结果,其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奕
审判员***
审判员蒋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