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民辖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白莲路18号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巧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晓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6号建鑫花园东办公楼1-301C15。
法定代表人:刘传奇,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邓卫。
上诉人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晓丰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7民初4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赖建华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