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882民初90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永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18号四、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3550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工程款1034709.74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34709.7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暂计至2023年2月6日为23045.67元);2.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28日,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砂石料雨棚施工合同书》,约定将位于雷州市××镇××村名为“**高速LM1标长大公司项目部”的料场雨棚交由原告施工建设,其中第七条“质量保修期:搭设竣工验收合格后计算保修期为壹年......”、第八条“付款方式按项目部中间计量或验收进度款到账支付给乙方。”第九条约定“工程结算质保金5%保修期满后支付”。原告施工完成后,于2020年6月15日与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确认施工工程款总计为1548260元。质保期已于2021年6月14日前届满,原告向两被告催收欠款后,在2022年3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工程款1034709.74元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自愿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承担偿还工程欠款的责任。经原告再次催收后,两被告均未偿还剩余欠款。 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缺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 被告***辩称:我和***合作了有七年,***在我这边完成的产值大约600-700万元,现在未支付给***的只有1034709.74元,因为***作为施工方,做完两年需要收到钱,但是没想到我这边有个质量保证期,要等到项目整体完工才能退回钱给我,我才有钱支付给***那边,所以导致现在我没钱支付给***,但是在中途我和***双方也交谈过,我也极力配合***,也想过用我的房产去抵押,我确实是欠***的工程款1034709.74元,我也同意还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希望***能给我十五个工作日来还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广州市番禺区百新钢结构经营部已注销,原告适格;2.砂石料雨棚施工合同书、3.供需材料施工结算、工资支付确认表,均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工程款总额为1548260元;4.欠条,证明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034709.74元,***自愿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8日,***以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广州市番禺区百新钢结构经营部签订《砂石料雨棚施工合同书》,约定将位于雷州市××镇××村名为“**高速LM1标长大公司项目部”的料场雨棚交由广州市番禺区百新钢结构经营部施工建设。***在甲方代表上签名,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甲方单位上**,广州市番禺区百新钢结构经营部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分别在乙方单位和代表上**和签名。雨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020年6月15日,***与***对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6月15日期间料场雨棚项目进行结算,双方确认项目金额为1548260元。2021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表明**高速LM1标的料场雨棚结算总额为1548260元,已还513550.26元,还欠1034709.74元并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欠款。截至庭审之日止,被告尚欠1034709.74元未还。 另查明,广州市番禺区百新钢结构经营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成立于2005年12月16日,于2023年1月19日注销。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不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却借用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以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广州市番禺区百新钢结构经营部签订《砂石料雨棚施工合同书》,因此该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广州市番禺区百新钢结构经营部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注销之后***作为投资人有权请求***参照工程价款给付,故***要求***给付1034709.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没有按期给付工程款必然会产生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还清,故利息应该从2022年7月1日起计算,原告请求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明知***没有资质却依然同意***挂靠其名下并以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对***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审理,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1034709.74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1034709.74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19.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珠海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多缴的案件受理费14319.8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319.8元,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